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

目錄:(快速連結可點下表標題)

 

如果您家中有以下狀況的親友都可以透過手機(市話)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或
本單位
(03-3868700)提出申請喔!

  • 65歲以上獨居老人、衰弱老人65歲以上獨居或提不起勁、體重減輕或是下肢活動緩慢無力的老人。
  • 失能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,如行動不便、需要協助吃飯、上廁所、洗澡、平地走動和穿脫衣褲等的
        65歲以上老人、55歲以上原住民、不分年齡的身心障礙者(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的失能者)。

  • 50歲以上失智者表達能力降低、記憶力下降、睡眠障礙、產生幻覺等疑似失智症狀,或確診為失智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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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及政府補助:
 
  • 依據長照等級政府給予補助10,020~36,180元
  • 政府補助比例:一般戶補助84%(自付16%)、中低收入戶補助95%(自付5%)
  低收入戶補助100%(自付0%)
  • 自付額試算方式:下表金額依照您的身分別(0%、5%、16%) x 服務內容金額,
  •         例如一般戶使用一次身體清潔,自付為16% x 260(元) = 41元

  • 輔具按上圖附表一給付額度試算

社團法人台灣福安照顧關懷服務協會-A單位:

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的發展,是透過區域內具有服務量能之單位作為區域內的領頭羊,
經由服務整合與串聯,開發在地近便的各項長照資源。
取名為ABC讓大家簡單記,
ABC各級服務單位角色說明如下

A級單位(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)
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及連結或提供長照服務。

B級單位(複合型服務中心)

專責提供長照服務,如:照顧及專業服務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、交通接送、餐飲服務、輔具服務、喘息服務等。
 
C級單位(巷弄長照站)
提供基本服務(社會參與、健康促進、共餐服務)、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;
若具有量能的單位(簡稱C+)可再提供喘息服務(臨時托顧)。

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-A單位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

壹、派案原則
※舊案:依原服務單位提供派案,若需要轉派則列入輪派。
※新案:

(一) 若為服務單位開發轉介,將直接由開發單位服務。
(二) 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,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
(三) 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(四)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為優先。
(五) 服務提供可近性高為優先。
*倘符合前揭原則,A 單位亦得派案予自身之服務提供單位。*
1.倘 B 單位有 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,得轉派其他單位、減少或暫停派案。
2.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,應回報直, 並列入未來 A 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。

貳、改派原則

一、目的: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,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本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二、原則標準:
(一)合作之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(未能7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之情況時)、未能維持服務不中斷原則(一週中斷兩次或一個月累計三次)。
(二)未依照原核定服務項目執行。
(三)個管追蹤服務品
質不佳或滿意度低。
(四)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。
(五)個案或家屬意願。
(六)嚴重缺失、客訴。
(七)拒絕接案。
三、原則與流程說明:
(一)B單位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,請於7天前具體提出無法提供服務原因及與個案討論可行方案,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及配合,相關紀錄交予A單位,而個案則須經由A單位評估後進行改派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(二)服務單位未依給付及支付基準、照顧服務計畫提供服務:服務人員未確實到班、核銷申報時數、時間與執行次數不符、未依規定執行服務項目或無提供服務,經A單位查證屬實後,須依規定提報照管中心並改派服務單位。
(三)個案或家屬提出建議改善事項或滿意度低,A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,經案家同意,重新討論照護計畫內容,則改派服務單位。
(四)月底前未上傳服務紀錄,使追蹤服務品質造成困難,影響個管師開額度造成A單位作業困難,單位介入溝通協調後仍未見改善,則改派服務單位。
(五)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時,個管員應充分了解原因,並聯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,經協調後仍需更換服務,且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。
(六)服務提供單位發生缺失、申訴,經3次輔導或勸導未果,應依照管中心規定回報照專,並列入未來是否繼續合作之參考紀錄。
(七)接受照會B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依A單位改派原則另行安排,以維護服務使用者權益。


 


參、結案原則
目的:服務對象若有下列情形應予結案,A單位個管則向桃園市長期照顧中心專員進入結案流程

  • 長照服務評估未達長照等級第2級、未滿65歲、且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。
  • 轉換居住地及搬離桃園市行政區外
  • 服務對象死亡
  • 暫停服務長達三個月以上
  • 入住機構、住院
  • 身體狀況改變或由家屬自行照顧者
  • 聘有外看且無需使用喘息服務者